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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法院4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时间:2025-08-07 08:36:00 来源:河北普法网 作者: 阅读:90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案例库”(http://dyjfalk.court.gov.cn)于1月22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今年以来,石家庄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持续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做实先行调解工作,着力提升调解工作效能,人民群众诉讼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目前,全市法院已有4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案例1

 

某铁路局与阎某排除妨害纠纷调解案

——府院联动化解长期侵占铁路用地纠纷

 

 

 

 
 

关键词

 
 

民事 排除妨害纠纷 侵占铁路用地 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阎某非法在铁路沿线建设彩钢大棚及其他建筑和附着物,用于储存煤炭等物资,非法侵占铁路用地达13.55亩。其中,彩钢大棚距离某铁路局工务段站道岔牵出线不足5米。2020年12月,某铁路局工务段致函当地政府,请求协调解决土地被侵占一事,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阎某承担排除妨害责任,并赔偿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自拆除之日止的铁路用地使用费。

 

 
 

处理方式方法

 
 

收到起诉材料后,法院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勘查。阎某建设的彩钢大棚高达20余米,长约50余米,且建设的房屋部分占用铁路用地,部分占用铁路之外的用地。经初步研判,若判决阎某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责任,将来不具备安全执行的条件。

 

法院工作人员找到阎某妻子温某了解情况,温某否认侵占的是铁路用地,且拿出与当地10余名村民签署的长达20年的租地协议,证明租赁的是当地村民用地。温某还提出,大棚及房屋建设至今已过去十余年之久,铁路局从未出面阻止。现阎某在占用土地上经营的企业运营正常、效益良好,如果法院判决拆除的话,将提起反诉请求铁路局赔偿建设成本费用100万元。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彻底化解纠纷,结合阎某侵占的是铁路用地、具有公益性质特点,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检察院。检察院高度重视,以公益诉讼为抓手,以违法建筑危及铁路运行安全为由,联系案发地建设局及镇政府,督促开展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该地建设局及镇政府高度重视铁路运行安全,通知阎某,因其无证建设,彩钢大棚等属于违法建筑,将进行强制拆除。

 

经法院进一步释法说理,教育感化,阎某将请求铁路局赔偿的建设成本费用从100万元逐步降至10万元,但铁路局表示不同意。法院继续加大调解力度。阎某逐步认识到侵占铁路用地的非法性。结合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阎某最终同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处理结果

 
 

2024年6月,阎某组织拆迁力量,自行对3600余平米的彩钢大棚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进行了拆除,未主张拆迁费用。铁路局自行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第37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阎某长期、非法占用铁路用地后自行建设形成占地事实,因长期无人阻止,产生了由“责任方在铁路局,若拆除需由铁路局进行赔偿”错误观念而引发的纠纷。法院结合铁路用地系公益性质的特点,主动联系当地检察院,由检察院督促当地建设局、镇政府,探索通过多元联动机制开展化解工作,由法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由检察机关督促、监督当地政府部门启动行政执法;当地政府部门督促开展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通过府院联动,促使非法占地一方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了被侵占的铁路用地,保障了铁路运营安全。

 

推荐部门: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武安市建设局 武安市午汲镇政府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2

 

王某与五位同饮者侵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会同基层单位妥善化解同饮者责任纠纷

 

 
 

关键词

 
 

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同饮者责任纠纷 醉酒驾车 基层单位联合化解

 

 
 

基本案情

 
 

王某与五位朋友(崔某、胡某、成某甲、王某乙、成某乙,此五人系同村)在饭店聚餐并饮酒。聚餐结束后,王某在醉酒状态下自己驾车离开。途中,王某与一货车追尾,不幸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与同饮者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案件涉及邻里关系,如果直接判决可能会令矛盾进一步激化,也难以解开王某家属“心结”。为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指导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特邀调解员在与当事人沟通时了解到,此前,双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曾四次调解未果,于是依托当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会同基层单位进一步开展联合调处工作。调解员先到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调取事发当晚的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经过,明确责任划分。之后与司法所调解员联系,了解之前调解失败的原因,对于各方的诉求与矛盾有了初步的了解。明确案件事实后,调解员又与村委会的村干部进行联系走访,了解各方家庭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

 

一、安抚情绪,缓和冲突。调解员首先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先安抚王某家属的情绪,让他们能够理性面对纠纷,再分别与几位同饮者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在聚餐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承担责任的看法。面对同饮者们,调解员先打感情牌,引导各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对于已经去世的好兄弟以及他的家人要多一份同情与安慰,而不是冷漠回避。

 

二、多方联动,释法明理。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又联合村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各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村干部从邻里关系角度劝说双方互谅互让,做通各方的思想工作,缓和对抗情绪。之后,调解员从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各方责任并协商赔偿事宜,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共同饮酒者在饮酒期间对于同饮者有劝告、提醒的义务,当饮酒者陷入醉酒状态时,同饮者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承担照顾、看护、护送的责任。本案中,王某醉酒后,几位同饮者对其醉酒驾车的行为理应进行劝阻但未劝阻,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在调解员耐心劝导下,同饮者崔某、胡某、成某甲、王某乙、成某乙认识到自己在聚餐饮酒后,没有有效劝阻王某,表示愿意共同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监督履行,定期回访。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工作人员跟进赔偿履行情况,确保调解协议落实。法院定期关注走访当事人家庭,了解款项支付情况,确保纠纷彻底化解。

 

 
 

处理结果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各同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崔某、胡某、成某甲各赔偿1.5万元,成某乙赔偿0.76万元,王某乙赔偿1万元。王某家属不再追究其他责任,纠纷得到实质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1172条、1179条、1181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涉及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的侵权纠纷案件,此类纠纷涉及人员往往是关系较好的朋友、熟人,在调解中更要注意以法为据,以情为线,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准确界定各方责任。在本案化解过程中,法院依托多元纠纷化解中心这一平台,会同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单位,详细了解纠纷堵点,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并预先作出有针对性的调解策略,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缓和各方情绪。同时,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指导特邀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划分标准,讲解对于同饮者如果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明知对方醉酒仍未劝阻其驾车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奠定基础。通过各方联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推荐部门: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藁城区社会矛盾多元纠纷化解中心

 

 

 

 

案例3

 

某物业公司与20余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多方联动化解拖欠物业费纠纷

 

 
 

关键词

 
 

民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拖欠物业费 住建部门参与调解 专业调解组织

 

 
 

基本案情

 
 

2022年底,某小区20余名业主以各种理由长期拖欠物业费,该小区的某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催要,但均未奏效,遂于2024年9月将20余名业主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收到起诉材料后,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涉及业主较多,若处理不当,易影响小区居民稳定的生活环境。为了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专业调解组织,并会同住建部门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一、深入调查,梳理矛盾根源。指导法官与调解员深入小区,与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面对面”交流,耐心倾听双方陈述,详细记录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经过多轮沟通,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发现,除了物业服务问题外,业主与某物业公司之间还存在沟通严重不畅问题,物业公司在进行一些小区管理决策时,未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导致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度降低,同时,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存在误解。

 

二、多方联动,组织调解协商。法院、住建部门以及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住建部门工作人员一方面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查,并指出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行业规范的地方,要求某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一方面向业主解释物业费的构成,消除了业主对收费标准的误解。指导法官在释法明理时强调,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基本义务,业主不能以简单的拒缴方式来表达不满;而物业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调解员则运用丰富的调解经验,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指出只有双方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小区的良好管理和业主生活品质的提升。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开始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达成协议,明确整改责任。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承诺对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修等进行整改,并建立定期与业主沟通的机制,及时回应业主的诉求。对于业主反映的物业费标准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将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向业主公示费用明细,业主也同意补缴拖欠的物业费。

 

 
 

处理结果

 
 

某物业公司与20余名业主达成调解协议,业主补缴了拖欠的物业费,该起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5条、第942条、第944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物业与业主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往往涉及众多业主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矛盾,影响小区和谐稳定。本案中,法院邀请住建部门、专业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发挥多元联动解纷机制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各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法院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住建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专业调解员利用其丰富调解经验和专业技巧,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通过联动调解,促推物业公司及时整改,并进一步完善与业主的良性沟通机制,通过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有力维护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推荐部门:高邑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高邑县人民法院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邑县高邑镇法官工作站 高邑县众联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

 

 

 

案例4

 

孙某等1106人诉某教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调解案

——“府院联动+源头防控”成功化解1106起教育培训退款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合同纠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退还培训费 府院联动 源头防控

 

 
 

基本案情

 
 

孙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孙某参加某教育公司举办的培训课程,某教育公司一次性收取孙某培训费20000元;如果孙某没有通过考试,某教育公司需退还培训费20000元。协议签订后,孙某按约定支付培训费20000元。因孙某未通过考试,其多次催要并向某教育公司协商退还培训费,某教育公司均不按协议约定退费。故孙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了解,某教育公司主要举办公务员、事业单位等考试培训,按照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其中“保过”班培训收费最高,为1万元至5万元不等。在“保过”协议中约定,如学员参加了培训但并未通过相应的考试,则一次性退还学员全部或者大部分培训费。但自2022年开始,该公司未再按约定向未通过考试的学员退费。1106名学员先后在不同时间报名参加某教育公司“保过”班培训,未通过相应考试,但该公司拖延未退培训费。考虑到涉及人数众多,且还有其他潜在纠纷,为此,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风险提示,避免新增纠纷。由于某教育公司在业界一直有较好口碑,报名参加该公司培训的学员很多。基于此,法院联合公司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该公司办公地醒目位置张贴提示,提醒学员在选择报名参加“保过”班时注意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实力、合同内容进行全面了解,理性选择培训方式和课程,确保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也能在问题解决前最大限度从源头“控增量”。

 

二是府院联动,打破调解僵局。针对某教育公司对调解不配合的情况,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教育、街道等单位加强联合调处,多次联合约谈某教育公司在该地区分公司的负责人及法务团队,促使其态度从消极被动变成了积极回应,打破了调解僵局。

 

三是多措并举,做好情绪安抚。面对部分学员强烈情绪,调解人员进行一对一安抚、分批次疏导,逐一分析案件情况,探讨解决方案,稳定当事人情绪。为顺利推进调解工作,法院多次邀请学员代表以及某教育公司负责人召开调解会议,倾听双方想法,向双方讲解问题的解决途径,并及时由学员代表向其他学员实时通报调解会议的内容和进展,让全体学员全程参与到解决问题过程中,让学员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四是系统施治,达成调解共识。通过对学员、某教育公司分别施策、灵活调解,双方均同意协商解决,学员代表与某教育公司分别提出自己的诉求和解决方案。虽开始差距较大,但通过各单位共同释法明理,逐步缩小分歧。学员代表与某教育公司最终达成分十期退费的方案。初步方案达成后,学员代表及时告知其他学员。对部分有不同意见或者不理解调解方案的学员,法院再次通过电话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个化解,力争一揽子解决问题。

 

五是达成协议,实质化解纠纷。根据各位学员诉求,再次对调解方案进行细化。考虑到每位学员涉及金额不同,确定了每位学员均以全部应退费金额为基数,每期按固定比例共分十期退费的调解方案,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孙某等1106名学员与某教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教育公司分十期向孙某等人退还培训费。至此,涉千人的退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09条、第577条

 

 
 

解纷要旨

 
 

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退费难问题越来越普遍,该类纠纷往往具有涉及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本案中,在党委政府牵头统筹下,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分别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以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通过一系列组合拳推动千件纠纷实质化解, 既高效解决学员“退费难”问题,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也减轻了某教育公司处理千余起诉讼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分十期退还的调解方案也减少了其经济压力,帮助维持公司正常运转,更好保障学员权益得到及时兑现,更通过相关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化解,促推进一步规范对教育培训行业的管理,从源头预防减少纠纷再次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推荐部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长安区教育局 石家庄市长安区司法局 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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