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设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如: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农资服务专业委员会
二、什么是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称为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三、如何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但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四、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吗?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审批的通知》(冀民〔2013〕144号),自2014年起,省民政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备案申请,不再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不再受理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申请。
五、《决定》发布之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是否有效?
《决定》发布之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论是否领取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省民政厅一律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含登记证书到期和登记事项变更)。目前所有证书都已到期失效。
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吗?
不具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以制定章程吗?
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八、分支机构可以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吗?
不可以。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不得设立“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邯郸分会”,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农资服务专业委员会不能再下设“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农资服务专业委员会小额农资分会”,不得设立“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农资服务专业委员会邯郸工作组”
九、是否可以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不可以。
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有何规定?
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十一、社会团体如何管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加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教育培训,加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要优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结构功能,加大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推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激发服务活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十二、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保留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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