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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解:教练未随车指导,驾校学车撞死另一学员,如何

时间:2020-03-03 16:49:36 来源: 编辑: 阅读:
 

案情:2012年5月30日10时30分许,在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训练场第一个库区中,教练赵某某在车下指挥学员程某某进行倒桩训练,程某某停车时未停稳车,将油门当刹车踩了下去,于是将坐在车前不远处的另一名学员刘某撞倒,赵某某发现刘某被压在车轮下后,将程某某拉下车,并驾驶该车后退驶离刘某,随后赵某某、程某某等人将刘某送到张家口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当日下午刘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调查,该驾校有明确规定:学员不得单独练车,必须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进行。
 

分歧意见:对教练赵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定罪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教练赵某某在车下指挥,程某某误将油门踩成刹车,导致刘某被撞身亡,这一过程都是程某某独立完成的,与赵某某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教练赵某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教练赵某某身为教练应当知道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关于必须随车指导的规定,且应当预见学员程某某没有驾驶经验,单独练车不能确保安全,负有制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直接导致刘某被撞身亡,因此教练赵某某在本案中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刘某的死亡的重大事故,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驾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学员不准单独练车,教练必须随车指导,而在本案中教练赵某某未随车指导,严重违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了一人死亡了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教练赵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在教练随车指导下进行”的规定,所以教练赵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客观方面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是无异议的,但就教练赵某某与刘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存在分歧。教练赵某某所在驾校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表示:作为驾校驾驶培训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而赵某某身为教练并未尽到保障学员安全练车的责任,因此与学员刘某被撞身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第一种意见是不成立的。
 

第二、虽然本案发生的场地不是公共场所,但是训练场地仍是很多不特定的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在这里行驶的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同样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带来危险。因此在训练场地上发生交通事故侵害的社会关系应该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某单个人的生命权利。这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体要件,但是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
 

第三、此机动车驾驶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学员不准单独练车,教练必须随车指导,本案中教练未随车指导,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要件。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八章附则中对“道路”做出了明确解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见,都是对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的规定,在驾校练车当然不能适用。本案中的训练场地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道路所以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教练赵某某在教学作业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随车指导,导致了悲剧发生,教练赵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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