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淘金”梦碎,电信诈骗、偷越国境获刑
时间:2024-11-08 17:19:00
来源:河北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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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工作几小时,一月收入好几万
缅北遍地是黄金,日进斗金不是梦
面对“高薪”诱惑、“暴富”邀请
有人心存侥幸、孤注一掷
最终“淘金”不成反获刑
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跨境电信诈骗案宣告判决,三名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零二十天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
2021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听发小李某某说到缅甸上班可获高额薪酬,张某某便邀约被告人左某某、罗某某二人到境外“淘金”,三人怀揣着高薪梦想,在蛇头的安排下,互相邀约偷渡到缅甸,后被安排到电诈园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该电诈公司组织层级为老板、代理、组长、组员(操作手),电诈公司组织者对左某某等人统一培训话术,让其通过社交软件冒充公司白领女性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让被害人帮忙抢购优惠券等方式骗取投资实施诈骗。经核实,被告人张某某、左某某一年内在境外电诈窝点从事电诈活动累计时间达30日以上。
本案与以往的诈骗案件不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诈骗金额,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赴境外参与电诈团伙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虽然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左某某在境外参与电信诈骗,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电信诈骗,虽无法查证具体的诈骗数额,但二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达30日以上,属情节严重,应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3人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左某某、罗某某偷越国境,已达情节严重标准,应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1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近年来,反电诈宣传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但面对“高额薪酬”的诱惑,还是有人铤而走险,怀揣着“淘金梦”奔赴缅北,进而陷入境外诈骗团伙的圈套,最终“淘金梦”变成铁窗泪。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境外也不是“淘金天堂”,财富永远都要靠自己的双手奋斗获取,在面对不明链接时切勿点击,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坚决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