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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参与人社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12:24:47 来源:河北普法网 作者: 阅读:

冀人社规〔2022〕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厅属各单位:

《金融机构参与人社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金融机构参与人社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参与人社公共服务,进一步统筹社会资源,拓展服务渠道,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以下简称“社银合作”)开展人社领域惠企便民服务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依自身职责与人社部门签订协议开展资金收付、保险代理等金融保险业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与人社部门合作开展社会保障卡服务的,继续按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条  坚持依法合规、服务便民、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依法依规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开展本地区人社服务。社银网点应悬挂全省统一标识。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经评估无经营风险;

(二)营业网点实现区域全覆盖;

(三)承担人社资金收付或社保卡业务。

参与合作的金融机构应满足本办法要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和名单;社银网点变化调整的,应及时变更合作协议。

第五条  社银合作可以采取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开展。

线下依托金融机构场地设立社银代办网点,为群众提供柜面和自助办理服务;线上开放全省统一的人社政务服务接口,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提供网上服务。

推进网上人社服务及相关金融事项的社银双渠道互通互办。

第六条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社银合作人社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公布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全省人社一体化平台规范提供服务。

第七条  社银合作应当实行综合柜员制服务模式。

综合柜员制是指在严格内控管理和业务标准化前提下,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反馈的窗口服务模式。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网点参照全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标准,统筹设置银行和人社服务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柜员岗、自助服务岗。

第九条  社银合作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布局和覆盖人群,满足城区步行15分钟、乡村辐射5公里的便民服务圈要求。同一区域营业网点数量应与人口密度和业务需求量相匹配。

社银网点应当具备柜面服务区、自助服务区等功能区。

第十条  社银网点应按照人社一体化平台规范配备柜面专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高拍仪或扫描仪、客户交互终端、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读卡器等柜面设备或设备组合;自助服务区应配备人社自助柜员机、社会保障卡自助制卡机。

第十一条  社银网点通过全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为群众提供人社服务事项的代查代办。

金融机构可向省厅申请开发柜面系统、自助柜员机和现有社会保障卡自助制卡机,并统一部署对接全省人社一体化平台。

金融机构开展基于网上人社服务及相关金融事项社银双渠道互通互办的,应当向省厅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要完成中国人民银行社保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社银网点应当按照人社一体化平台要求,实行服务人员电子社保卡实名制注册管理,严格按照综合柜员制业务授权和操作规程进行办理。人社部门应提供业务培训支持。

市级金融机构设立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地区社银网点注册和用户权限分配。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全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建立社银网点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社银网点柜面应当配置交互终端,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实时汇集到全省人社一体化平台。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全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健全社银网点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风险事前事中管控,实现所有代办活动系统留痕、材料归档和风险自动预警、自动拦截;加强事后审计,建立事后系统智能审计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的审计制度。

社银网点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管理,应对各种风险。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定期对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开展评估。

评估情况作为协议续签、解除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执行至协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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