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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为何对他们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时间:2020-03-03 23:04:24 来源: 编辑: 阅读:
 

 日前,山西省吕梁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刘云晨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刘云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应予严肃处理。”同时,“刘云晨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此前一天,陕西省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祁玉江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的通报显示,“鉴于祁玉江能够主动投案、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可予从轻处理。”这里的从轻处理,也是指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为何对刘云晨、祁玉江二人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其中,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已经退休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鉴于刘云晨、祁玉江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二人均受到党纪政务最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既符合人民群众对正风反腐的期盼,也是依据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作出的处分决定。而在移送检察机关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是对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调查对象采取的措施。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一贯方针,我国法律也坚持宽严相济,依法惩处犯罪行为,同时给涉案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包括: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通报显示,“刘云晨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祁玉江能够主动投案、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由此可见,对刘云晨、祁玉江二人提出“从宽、从轻”处罚的建议,均符合监察法相关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充分体现了贯通运用“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体现了严管厚爱,也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受到从宽处理的审查调查对象越来越多,主动投案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有10357人主动投案,其中中管干部5人、省管干部119人。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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